縣議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除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外,應出席議 員未能達開會額數影響成會時,應依原訂日程順序繼續舉行,經連續二 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連續二次未能成會之事實,以最迅速方法,於第 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未出席議員,如第三次舉行時仍未達開會額數, 但實到人數已達全體議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