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本行其 他規定辦理。 除本行另有規定者外,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但以出口為目的而辦 理之外幣貸款,於貨品出口後,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之規定,原係規範於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 作業規範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因涉及重要權益事項,爰改定於本辦 法,並酌作文字修正,另考量銀行業務發展,並保留管理之彈性,增 訂除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