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本行其
他規定辦理。
除本行另有規定者外,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但以出口為目的而辦
理之外幣貸款,於貨品出口後,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之規定,原係規範於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
    作業規範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因涉及重要權益事項,爰改定於本辦
    法,並酌作文字修正,另考量銀行業務發展,並保留管理之彈性,增
    訂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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