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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之二(違反選舉事項之罰則﹙二﹚)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 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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