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
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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