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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八十二條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 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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