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
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