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扣留之物,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應發還或變價發還者,執行機
  關應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出據具領;其經封存者,應予
  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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