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
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之日起
,六十日內完成選舉投票。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