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界址點之水平角,用精於(含)二十秒讀經緯儀施測之,其採方向觀測
  法者,應正倒鏡各觀測一次,水平角觀測手簿記至秒止。其採複測法者
  應觀測二倍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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