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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三十三 條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坡道之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二、坡道之表面,應為粗面或用其他防滑材料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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