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進用單位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 之第六級殘廢為標準。核定屆齡終止勞動契約之生效日期均以出生日當 月之最後一天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