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員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進用單位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
  之第六級殘廢為標準。核定屆齡終止勞動契約之生效日期均以出生日當
  月之最後一天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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