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因案停職、停薪或受羈押時,經判決不受理、無罪或不起訴處分
確定者,在期間內發生之保險事故,應依規定予以保險給付,並補扣其欠
繳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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