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
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
旅客報運不隨身行李進口、出口,如有違法漏稅情事,依第三十七條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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