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一等時,感化教育處所長官得檢具有關事
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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