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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圍總計 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一,並以經常水流 區域之中心點向兩岸計算,以作為通洪斷面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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