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前三條強制治療之聲請、停止與延長程序、執行機關(構)、處所、執行
程序、方式、經費來源、評估小組之組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五項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內容,酌修文字。
二、刪除所定「國防部主管機關」文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說明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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