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休假: 一、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退除役官兵經輔導轉業,其退伍日期與轉業日期銜接,具有證明文 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四、曾受僱為本中心臨時員工或服役職務輪代員工,年資銜接,具有證 明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其受僱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於受僱滿一年後 ,准予併計原服務年資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