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將本條例所定其應辦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政
  府或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
  考量主管機關人力問題,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明定得委辦及委託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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