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82
人,瀏覽人次:
89460069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質權存續期間,有關股票孳息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 質權人領取。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公司仍應受理質權設定之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