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
投保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董事因錯誤或疏失行為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
大損害之風險。
上市上櫃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續保後,應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
、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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