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自治規則暫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縣規則應由本府法制室於發布時統一編號,並依照規定分類、彙整,定
  期編印。
  前項縣規則編號分為本府代字、類次號、個次號氶修正次號四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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