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率,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明者
,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公園用地:
(一)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百分之四十五。
(二)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百分之三十五。
二、兒童遊樂場用地:百分之三十。
三、社教機構、體育場所、機關及醫療(事)衛生機構用地:百分之二百
五十。
四、停車場用地:
(一)平面使用:其附屬設施百分之二十。
(二)立體使用:百分之九百六十。
五、郵政、電信、變電所用地:百分之四百。
六、學校用地:
(一)國小用地: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國中用地: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高中職用地:百分之二百。
(四)大專以上用地:百分之二百五十。
七、零售市場用地:百分之二百四十。
八、批發市場用地: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加油站用地:百分之一百二十。
十、火化及殯儀館用地:百分之一百二十。
十一、屠宰場用地:百分之三百。
十二、墳墓用地:百分之二百。
十三、廣場用地:百分之十。
十四、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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