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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本府得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協助辦理以下業務: 一、建築線指示(定)。 二、建造執照。 三、施工勘驗。 四、變更使用執照。 前項審查費用由本府另訂之,並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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