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府得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協助辦理以下業務:
一、建築線指示(定)。
二、建造執照。
三、施工勘驗。
四、變更使用執照。
前項審查費用由本府另訂之,並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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