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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煙毒麻醉迷幻藥物犯勒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戒護人員對來所人員應詢明原因,形跡可疑者,應報請首長處理,除左 列人員之一,不得准許進入: 一、接洽公辦者。 二、會晤在所員工者。 三、受勒戒人之家屬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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