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於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本會申請調查事實及
證據。但本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七條之理由中敘
明之。
〔立法理由〕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七條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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