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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