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公地管理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應先行查明申請之土地確係該管理機關
      使用或原處分機關處分後,將相關文件移送地政機關協助審核申請
      人是否符合第二條規定。
  二、地政機關審核後,應將審查意見連同相關文件,移回該公地管理機
      關或原處分機關;其須指界測量者,並應依地籍測量有關規定辦理
      。
  三、公地管理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於收到地政機關審查意見後,應即審核
      ,符合本辦法發給地價補償費者,應核定地價補償費,並函復申請
      人;其不符合本辦法發給地價補償費者,應敘明理由函復申請人。
  四、公地管理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應自核定地價補償費函復申請人之日起
      二年內,通知申請人領取補償費。
  經通知領取補償費之申請人,應於受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領取;屆期未
  領取者,依法提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