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住宅拆除前,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應徵詢原興建、 捐贈之機關(構)或團體回收或拆除意願,其無回收意願者,即由各縣 (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發包拆除。 前項臨時住宅之拆除,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應於拆除前 一個月公告週知並通知現住戶。但該臨時住宅之住戶,已全部搬遷完竣 者,得於拆除前十日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