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島開業醫療機構獎勵及補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獎勵額度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獎勵,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機勵,以其所需經費之二分之一為限,且最高
      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澎湖縣馬公市(不含馬公市第二衛生所轄區及虎井、桶盤里)開業之醫
  療機構,其獎勵額度,依前項規定減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