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額度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獎勵,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機勵,以其所需經費之二分之一為限,且最高 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澎湖縣馬公市(不含馬公市第二衛生所轄區及虎井、桶盤里)開業之醫 療機構,其獎勵額度,依前項規定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