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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回復受損名譽及更正失實戶籍)
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 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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