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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對於第二條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 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准許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間、處所及應注意事項。 二、不許閱覽者,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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