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之領銜人依本法第十條第九項領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時,應填具 使用電子連署系統切結書,並備具自然人憑證,向本會領取之。 本會提供電子連署系統維運及提案人之領銜人操作諮詢服務。 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對連署人提供諮詢服務。
一、第一項明定採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時,啟動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 交付方式。 二、第二項、第三項明定本會應提供電子連署系統維運及提案人之領銜人 操作諮詢服務,提案人之領銜人應負有向連署人提供諮詢服務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