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提案人之領銜人依本法第十條第九項領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時,應填具
使用電子連署系統切結書,並備具自然人憑證,向本會領取之。
本會提供電子連署系統維運及提案人之領銜人操作諮詢服務。
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對連署人提供諮詢服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採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時,啟動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
    交付方式。
二、第二項、第三項明定本會應提供電子連署系統維運及提案人之領銜人
    操作諮詢服務,提案人之領銜人應負有向連署人提供諮詢服務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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