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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縣(市)地政事務所主任與地政科股長、技正、專員間職等相同者,得 為互調;直轄市地政事務所主任與地政處股長、專員、技正、秘書間職 等相同者,得為互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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