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縣(市)地政事務所主任與地政科股長、技正、專員間職等相同者,得
  為互調;直轄市地政事務所主任與地政處股長、專員、技正、秘書間職
  等相同者,得為互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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