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應備左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土地複丈收件簿。
  三、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
  四、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
  五、各種計算表。
  六、分號管理簿。
  七、土地複丈成果圖。
  八、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九、其他。
  前項文件格式,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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