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經紀業聘僱外國人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
  二、聘僱契約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紀業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籍、護照號碼及國
        外住所。
  (三)聘僱之職稱及工作地點。
  (四)薪資給付方式及數額。
  (五)聘僱期間及其起訖日期。
  三、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文件。
  四、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聘僱外國人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或營業員測定合格證明文
      件。
  六、受聘僱外國人學歷、經歷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證明文件為外國文件者,應譯為中文;主管機關
  得視需要令其文件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之機構
  驗證或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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