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及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測繪施政計畫之研擬、管制考核及成效評估。
二、測繪規範研擬、測繪儀器檢校制度與技術研發之規劃、推動及管制考
核。
三、國際測繪業務交流合作及測繪人員培訓。
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研擬。
五、基本測量控制網之設立、維護及管理。
六、衛星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七、其他有關基本測量及企劃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與現行第五條合併,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修正序文單位名稱。
二、現行第一款、第四款及現行第五條第一款均屬內政部權責,爰予刪除
。
三、第一款為現行第二款移列;第二款為現行第三款及第九款整併移列,
並新增「測繪規範研擬」;第三款為現行第五款及第六款整併移列,
並酌作文字修正。四、增訂第四款,以配合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組織
規程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研擬事項。
五、第五款為現行第五條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九款整併移列,並酌作文字
修正;第六款為現行第五條第三款移列。
六、為精簡掌理事項,現行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現行第五條第十款
整併為第七款以概括事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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