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費之收取項目及計算公式如附表二、附表三。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得按實際需要,就附表二所列彈性項目調整收取之。
使用許可範圍跨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者,影響費應依所跨直
轄市、縣(市)行政區面積比例分別計算,並由申請人向各該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繳交。
前二項應收取之影響費,得以等值之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並
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許可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計其為建築
土地所為之土地改良費換算之。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使用計畫變更,應依第一項規定重新計
算,其影響費有增加者,應補繳其差額。
〔立法理由〕 本條明定影響費計算方式:
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立法意旨,影響費之收取,係考量使用許可獲准後
,申請人應對使用許可範圍外因使用許可後產生既有公共設施之衝擊
予以負擔,為基於成長付費概念下之特別公課。故第一項明定影響費
之必要項目與彈性項目及計算公式,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
要,調整收取彈性項目。
二、考量影響費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爰於第二項明定使
用許可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者,應按面積比例
分別向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交影響費。
三、第三項明定申請人得以等值之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影響費
,及其等值給付之計算方式。影響費計列包含土地取得、建設、營運
維護等三項成本,基於抵充具備等值給付概念,可建築土地價值應與
以上各成本之合計數額相同,加計之土地改良費參考平均地權條例施
行細則有關建築基地改良之定義,包括整平、填挖、水土保持、埋設
管道、修築駁嵌、開挖水溝、舖築道路等所需費用。
四、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變更使用計畫,基於影響費收取意旨並考量
變更計畫所造成影響(如:計畫人口或交通量增加)可能使公共設施
服務水準下降,故第四項明定應檢討並就其增加部分再予以增課影響
費,以補足因變更計畫所新增之影響。如經檢討變更後較變更前對公
共設施服務水準尚未下降,則原許可計畫所負擔之義務已足負擔使用
許可案可能產生之外部效果,無需另行收取影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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