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編規定之材料容許應力及基土支承力,如將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合
併計算時,得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所定相關設計規範規定予以增加。但所
得設計結果不得小於僅計算垂直載重之所得值。
〔立法理由〕
查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冷軋型鋼構
造建築物結構設計規範及解說、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及木構造建築物
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已分別規定載重合併計算之容許應力增量值,其增加
值爰由原三分之一修正為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所定相關設計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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