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可供獨立使用者,係指申請部分之建築物主要構
  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等施工完成並具獨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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