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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法第七十條之一所稱可供獨立使用者,係指申請部分之建築物主要構 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等施工完成並具獨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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