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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090年11月14日
第七十條之一
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核發辦 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