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底價訂定及決標方式試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5月13日

條文關聯

  政府機關底價,以參與會核各機關所訂底價平均計算之,未參與會核者
  不予計列,其上級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均未定底價者,以主辦工程機關
  之底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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