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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底價訂定及決標方式試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5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政府機關底價,以參與會核各機關所訂底價平均計算之,未參與會核者 不予計列,其上級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均未定底價者,以主辦工程機關 之底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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