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複評委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或相關事業單位之
      主管職位五年以上者。
  二、任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並具五年以上教授營建相關學門之教學經
      驗者。
  三、具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科別或建築師資格,並具五年以上營
      建相關工作經驗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科、系、組、所畢業,並
      具十年以上營建相關工作經驗者。
  五、領有會計師證書並具五年以上會計相關工作經驗者。
  六、曾擔任營造業負責人或營造相關公會、團體代表人五年以上者。
  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複評委員於複評小組中各不得少於一人,並注意土
  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水土保持及建築相關專業複評委
  員人數之配置。
  複評委員有變更時,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構)應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複評委員變更名冊及新聘委員相關資格文件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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