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12
人,瀏覽人次:
88282743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臺北縣縣轄市 ,得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