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臺北縣縣轄市
  ,得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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