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審議造地施工計畫,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組成審查會審議。
二、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組成之審議會審議。必要時,得邀
請其他專家參與。
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及其他相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
及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但造地施工計畫內容涉及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
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之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不在此限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審議造地施工計畫之方式,得視情況組成審查會
審議,或由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
二、為落實民眾參與機制,第二項規定審議造地施工計畫應公開之資訊及
方式,並參考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於但書規定得不予公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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