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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保安警察隊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保安警察總隊轄三個大隊,一個迫擊砲中隊,一個通訊分隊;每大隊轄 四個中隊,其中一個得為機槍中隊;每中隊轄三個分隊,每分隊分三班 ,每班以警長二人分任正副班長,及警士十四人編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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