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申請書、登記冊及臨時查驗證,其
式樣如附件一至附件三,自衛槍枝烙印式樣如附件四,自衛槍枝執照式樣
如附件五,填發時應加蓋查驗機關之鋼印於執照面下端內頁貼照片處。
〔立法理由〕
一、因應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六條增訂第二項,本
    條係規定該條第一項相關文件之格式,爰修正增列援引該條項次及款
    次。
二、現行條文所定「附表」及「附圖」用語修正為「附件」,並酌作文字
    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