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申請書、登記冊及臨時查驗證,其 式樣如附件一至附件三,自衛槍枝烙印式樣如附件四,自衛槍枝執照式樣 如附件五,填發時應加蓋查驗機關之鋼印於執照面下端內頁貼照片處。
一、因應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六條增訂第二項,本 條係規定該條第一項相關文件之格式,爰修正增列援引該條項次及款 次。 二、現行條文所定「附表」及「附圖」用語修正為「附件」,並酌作文字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