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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原住民得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 超過六枝。 漁民得自製或持有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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