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設立財團法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部申請許可;其以遺囑
  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載明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之所在地、
      財產總額、代表財團法人之董事姓名、目的事業項目及其他必要事
      項。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另附正本,於審驗影本無訛後發還。
  三、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為現金者,應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或其
      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為其他財產者,應附土地、建物所有權或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
  四、業務計畫說明書。
  五、捐助人名冊。但以遺囑捐助者免提。
  六、捐助人會議紀錄。但捐助人為二人以下者,免提。
  七、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原捐助人同意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
      人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本部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認為有違反法
  令或不合程序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
  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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