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會議前後參加人員應辦事項:
  一、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儘早向各會議主辦單位洽索蒐集有關資料並對
      議題及有關事項詳加研擬應採立場,必要時可請外交部及有關機關
      派員參加研商或指導。對於可能影響我國權益、地位之擬定措施、
      政策聲明及發言要點宜事先送請外交部及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在國
      外參加會議期間,除應導守主管機關之指示外,對於有關重要問題
      應就近與駐外館處洽商再做決定。
  二、參加國際會議人員行前除應詳閱「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應注意
      事項」之規定外,並應事先瞭解有無中共人員參加同一會議;倘查
      悉中共人員亦將參加時,應向主管機關索閱「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
      人員遇有中共人員同時參加時應注意事項」,俾作參考因應。上述
      注意事項由外交部另訂之。
  三、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於返國後壹個月內編具參加情形報告書並填具
      「參加國際會議概況簡表」(如附表二)連同有關之重要會議文件
      及資料送外交部及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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