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外交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
    關核發。
二、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所定人員,由派遣機關函知主管機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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