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5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船舶及運費之從屬利益,指:
  一、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受損傷而未經修復,或因運費之喪失,應得之
      賠償。
  二、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受損傷而未經修復,或因運費之喪失,應得之
      共同海損分擔額。
  三、船舶所有人於航行完成前,因施行救助及撈救,應得之報酬,但應
      分配與船長或其他服務於船舶人員者,應予扣除。
  關於運費規定,包括旅客票價,在依責任限制公約限制責任時,並適用
  該公約第四條所定之金額。(譯者註:指一九二四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
  制統一公約,其第四條規定運費為船舶在發航時價值之百分之十)
  船舶所有人因保險契約所得或應得之賠償金,以及獎金、津貼、或其他
  國家補助金,均不得視為船舶及運費之從屬利益。
  服務船舶人員之優先權應及於同一僱傭契約有效期內一切航海應得運費
  之全部,不因第二條首句規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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