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91
人,瀏覽人次:
91449884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中國波蘭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8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兩締約國人民有彼此入境之自由。入境時應持有本國主管官廳發給之護 照,證明其國籍及入境事。其護照應由所往國領館簽證,方得生效。此 項簽證費應取相互優待辦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